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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7 来源:依法治校办公室


《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解读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校对《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211)进行了修订,于315日印发了新的《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248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了方便广大教职员工理解和实施,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法治校办公室对新《办法》解读如下:

问:新《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1月《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211号)发布实施,实施三年来,学校的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会、科学化,但同时也发现还存在部分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2022年,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合同专项审计过程,发现部分单位在合同审批、合同履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为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法治校办公室结合运行中发现的新问题以及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在前期调研的情况下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的出台将着力构建“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合同管理体系,推动合同管理向更加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发展。

问: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办法》共95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共6条,明确了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权责,厘清了26个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范围;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共8条,对合同订立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对合同签署授权、合同文本内容、标准化合同等做了阐释;第四章合同审批与签署,共12条,明晰了重大合同的内容,不同金额、类别合同的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及范围;第五章合同的用章管理,共5条,明确了合同用章的管理部门,规范了各类合同的用章流程和范围;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共5条,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七章合同的归档,共3条,明确合同归档的流程和要求;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共4条,规定了合同监管部门和追责方面的内容;第九章附则,共4条,对其他合同管理有关内容做了补充规定。

问: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在章节体例上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十章缩减为九章。将原第三章“合同的分类管理”合并到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合同的文本管理”改为“合同的订立”;第六章的“合同的履行”改为“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二)针对学校部分单位的职能变化情况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范围做了补充或修订。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院、财务处、教育评价与督导处、合作与发展处、校友会办公室、学术期刊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校医院等。

(三)授权承办单位可以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审批部分合同的情形。

主要是针对组织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单位将党组织活动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实习费划拨至各学院自行管理使用的情况,对原第十一条做了补充如下:

“第十一条 合同主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主要条款或经费来源等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将相关经费二次划拨至各基层单位,授权基层单位审批使用并签订合同的,可以由各基层单位作为归口管理单位审批此类合同。”

(四)授权教学科研单位可以自己名义签订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合同签订的前置要求。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在学校授权下可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标、资产处置、劳务、对外担保事项,并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合作类框架协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订立合同前应按规定完成前期论证、项目审批、采购招标、询价比价、会议决策等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订立合同,禁止恶意倒签或拆分合同。”

(五)重大合同的补充界定。“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捐赠类支出类合同”修改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合同”。

(六)增加合同解除的处理机制。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应及时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如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承办单位应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学校对外享有的债权,承办单位应定期催收,并保存相关的催告文件的备份文件、邮寄详情单等证据材料,保证不因时效及相关证据缺陷影响权利行使。”

(七)合同管理纳入各单位法治工作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合同管理检查制度,将各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四十七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和审批,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论证不充分、决策失误,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秘密信息的;

(七)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对其他表述不清的文字做了修改。

 问:新《办法》出台后的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新《办法》出台后,学校将借助合同管理系统,以“系统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着力点,进一步压实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的合同审核、归档、备案程序,强化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从而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形成更加完整细致的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全过程管理,提高合同签订与审批、履行与监督、归档与查询的质量,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学校各类活动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