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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开展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含本校学生、教师、职工)(下同)、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成都理工大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精神,按照《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取学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本《指南》解释权归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都理工大学掌握的各项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之外,均应予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范围

成都理工大学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也可到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查询。

(二)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

对于成都理工大学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并设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网。

同时,学校综合利用学校门户网站、校报校刊、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教代会、学代会、年鉴、年报、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和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及时公开信息。

(三)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信息产生后,学校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将尽快在第一时间内公开,最晚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依其申请予以提供与其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学校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成都理工大学第一行政楼216

受理时间: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84079997

传真号码:028-84079997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都理工大学行政楼216室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主页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信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三、申请处理

(一)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三)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7.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提供信息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四川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本机关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学校信息。

四、收费标准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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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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