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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11 来源:

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成理党发〔2011〕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学校在开展党务工作、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公开外,凡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或向校内特定对象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 信息按其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按范围分为社会公开、全校公开和特定对象公开三种。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在公开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范围。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

1.学校概况、学校章程、校领导成员简历和组织机构情况;

2.招生、就业、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标准、依据、结果等情况;

3.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重大维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信息、评标办法、招标结果等情况;

4.教职员工招聘的范围、条件、方法等信息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向全校公开

1.学校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2.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3.干部人事任免、教职工录用、课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4.教职工考核、奖惩、福利分配等政策、条件、指标、结果等情况;

5.代扣代缴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费等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标准等;

6.工会会费、党费、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7.部门经费、专项经费、基建工程与维修项目等审计的政策、依据、程序、结果;

8.学生党、团员发展、各类评优评奖、违纪处理、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毕业生就业等的政策、条件、程序、结果;

9.后勤服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方案、进展情况、验收结果;

10.治安预警信息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向特定对象公开

1.各部门预算和管理使用情况;

2.教职工奖酬金、补贴、补助等的发放标准、金额;

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规定、程序、结果;

4.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办公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决定。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由学校工会协助,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人员培训,协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督促、检查学校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总结经验,内部考核,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信息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等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应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年度报告、内部评议、责任追究等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本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所在部门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和教务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的校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非本校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各单位、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应报送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涉及学校层面的拟公开的信息应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

(三)可能涉密的信息应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

(四)拟公开的信息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十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规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校务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2011年9月2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