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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办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1 来源:

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办理工作的规定

成理党发〔2016〕37号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办结重要事项,根据《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向学校请示报告的规定》(成理党发〔2016〕35号),遵循“有事必复,限时批复,及时办结,延误必究”的原则,对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及时报送、送阅和批复规定如下:

一、关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及时报送的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报送请示报告和按照批示及时办结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时效和质量并重,不迟报、不瞒报、不漏报,做到零差错、零失误,切实履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报送和办结的职责。关于重要事项的范围和上报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请参见《中共成都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向学校请示报告的规定》(成理党发〔2016〕35号)。

(二)各单位(部门)请示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填写《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报表》,并上报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部门)在填写《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报表》时,要注意标明上报事项的紧急程度(特急、加急、普通)和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如因上报事项的紧急程度和保密程度标注有误,导致事项处理出现延误或泄密等情况,由上报单位(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单位(部门)在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得到分管校领导的批示后,应在第一时间按批示执行,并在事项办结后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交书面办结报告,由职能部门上报或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

二、关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及时送阅的规定

(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送审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上报单位(部门)在报表上标注的紧急程度和保密程度,提出拟办意见,半日内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待校领导批示后,及时将校领导的批示意见送达至上报单位(部门)。

(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接收报表后,如遇分管校领导不在校的情况,可用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进行请示汇报,并按校领导指示,回复上报单位(部门),等校领导返校后及时补签,并将书面批示补发至上报单位(部门)。

(三)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呈送报表,如在规定时间内,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呈送报表,导致分管校领导无法按时批示,相应责任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

(四)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按照上报单位(部门)标注的保密程度,对密传报表做保密处理,在收件登记、领导送阅、批示回复等过程中严格限制知悉范围,杜绝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关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及时批示的规定

(一)分管校领导是批示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紧急程度,对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签署明确的办理意见,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回复上报单位(部门)予以执行。

(二)特急报表自收到报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加急报表自收到报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普通报表自收到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示回复工作。

(三)分管校领导应及时做出明确批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批示,则上报单位(部门)可视作领导对上报事项批示“同意”,相应责任由分管校领导承担。

四、关于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归档的规定

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将《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报表》原件按上报时间顺序整理汇总,并形成《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汇总登记表》(见附件),交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报表》和《各单位(部门)重要事项汇总登记表》的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