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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成都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成理党发[2018]38号)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将财政拨款经费列支的公务接待费预算统一下达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公务接待事由,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申报需公务接待的具体事项,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实行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口接待与工作职能相关的公务活动。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对口接待单位(部门)。

第六条 实行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七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一)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原则,接待单位(部门)根据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单位(部门)接待公务来访人员须填报《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附件1),写明接待事由、接待人数等相关信息。接待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监督与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明细,并附专人签字的原始菜单。

第九条 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每人不超过100元。

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自助餐要注重节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按规定缴纳食宿费。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桌餐。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部级以下干部住宿用房安排标准间、单间。接待单位(部门)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等。

公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中需组织会议的,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若确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在校外安排的,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精简会议流程,节俭安排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相关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费用,严格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于10个工作日之内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含专人签字的原始菜单)(简称“三单”),以及《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以上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能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禁安排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六)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九)接受学校所属企业安排的吃请,参加由学校所属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到学校所属企业搞变相吃喝,要求学校所属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向学校所属企业、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十二)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十三)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十四)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在公务接待中安排夜宵;(十五)其他与上级相关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各单位、各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计划财务处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处应当健全完善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学校党政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成理党发〔2014〕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

2.成都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