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各单位办学积极性,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充分体现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根据国家有关非学历教育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非国民教育系列,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种教育,包括承办社会各单位委托的培训、各办学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及培训资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办学单位在不影响学历教育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的培训教育资源;
(二)统一管理各单位的培训基地(中心)资质(印章);
(三)印制和颁发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四)审核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和广告;
(五)监督和检查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教育教学质量;
(六)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备案;
(七)负责其他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审核;
(二)负责培训班的招生宣传;
(三)负责拟订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
(四)负责生源组织;
(五)负责教师选配;
(六)负责教室安排和教学设施配备;
(七)负责学员管理和实践实习考察安排等工作;
(八)负责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合作方或委托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培训合同审核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审核培训合同时,培训单位应提交《成都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报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培训单位须建立培训学员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学习内容、学习成绩和证书发放名册等。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学员学习档案留存备查。
第九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各培训单位根据培训协议向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公室申请办理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培训收入实行切块分配。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由培训项目支付。各类培训原则上按培训收入总额(税后)的10%上缴学校,作为场地、水电等办学成本补偿和管理费用。培训收入总额(税后)的90%由各办学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收支全部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年度收支预算由各培训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通知进行申报(见附件2、附件3),经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公室汇总,由计划财务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指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日常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各种税费、劳务费、绩效工资和发展运行性费等。发展运行性费用可申请跨年度经预算安排结转使用,其余各种费用年终进行清零处理。培训收入实现后,相关培训单位按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实际安排支出预算(见附件4),计划财务处从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预算总额中划拨。
第十三条 校外教师讲课费和在职职工课酬绩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讲课费标准。在职职工课酬与管理绩效工资按照绩效管理据实核增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课酬与管理绩效工资由各培训单位按规定自行审核后发放。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在校内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卡,可以申请加入学校校友会。
第十五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培训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公益性质培训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举办或承办培训单位全校通报批评、暂停培训、取消举办培训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成都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成理校发〔20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决定,本办法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
附件2 各单位(部门)_年度收入预算申报表
附件3 _年度校级支出预算“非学历教育培训、实验室服务收入”支出预算汇总申报表
附件4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